2014-08-25 11:42:13 来源: 甘肃法制报(兰州)
兰州市红古区读者郭元刚询问
张某在一家建筑工地干活过程中,因工地塌方发生工伤事故不幸死亡。家属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但是公司说张某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能算作工伤,现在家属想知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究竟有什么区别?
记者连线吴君律师答复
劳务关系是一般民事经济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当事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即可,并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自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关系是不完全的契约关系,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只能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本案中,如果张某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张某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有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再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